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例外
关于物权变动,现代各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原则。根据我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可见,对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我物权法分别将登记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而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因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有法定原因发生,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发生效力。显然,我物权法对两类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采取了不同的规则。对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其生效要件,并非对物权公示原则的破坏,而是物权公示原则的有益补充其一,因人民法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等引起的物权变动,或有公权力介入,或有法律依据,物权变动的状态往往比较明确,物权变动本身已经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从而不必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其二,不动登记涉及到家专门机关的行为,其构成及过程相对复杂;动交付往往也要经过一定时间。可见,不动登记和动交付作为公示手段,虽然具有使权利关系明晰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但因其要求过于严格,也给当事人带了不便,不尽符合交易便捷性的要求。因此,在将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同时,对本身已经符合公示性要求的物权变动,例外地承认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其生效要件,正可以弥补公示要件主义过于严格的缺憾。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人民法作出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以法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人民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以及各种命令通知等,其判决又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一般认为,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于法作出的形成判决。所谓形成判决,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分割有财的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以及各种命令通知等,都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有学者认为,调解书虽然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但就物权变动事项所作的调解,尚无与形成判决同一的形成力,1因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制作的裁定通常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从实看,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主要是执行程序对不动和有登记的特定动拍卖时所作的拍卖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
因不同判决生效的时间不同,其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也存在差异。依照的规定,地方各级法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限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因该类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应为上诉期限届满之日。最高法作出的一审判决级以上法作出的二审判决和地方各级法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此,因该类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应为判决送达之日。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第的规定,不动有登记的特定动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特定动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